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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州一男子借出5万供人Dubo 法院判借款人不需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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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
一线天
时间:
2011-8-5 19:08
标题:
福州一男子借出5万供人Dubo 法院判借款人不需还
福州一男子借给他人5万元,对方还了近一半,就不还了。该男子将欠债者告上法院。近日,仓山区法院审理此案,驳回债主的诉求,理由是:明知别人借钱Dubo还将钱借出去,不受法律保护。[p=30, 2, left]福州的何先生称,2009年5月26日,他借给翁先生5万元,约定利息按每月每1万元200元计算。后来,他多次向翁先生催讨借款,对方均拒绝归还,只好告上法院。庭审中,他拿出借条作为证据要求翁先生归还5万元本金及利息。[/p][p=30, 2, left]翁先生辩称,他并未欠何先生5万元,只借了4万元,借条上写的是5万元,已包含利息。他借了钱后,每天还1000元,总共还了20天计2万元。从第21天开始每天还500元,还了19天,计9500元,总计还款29500元。他在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上仅有签名,没有写“每月每万200元利息”。[/p][p=30, 2, left]此外,翁先生还拿出一段自己与何先生的录音,提出何先生明知自己借钱是Dubo仍然借款,所以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。他还叫一人出来作证,这名证人也是个赌徒,向何先生借钱Dubo。证人说,何先生长期借钱给参赌人员Dubo。[/p][p=30, 2, left]仓山区法院认为,虽然何先生手里有借条,但被告翁先生提交的录音证据及证人证言、调查笔录,这些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何先生在明知翁先生借款用于Dubo的情况下,仍然予以出借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,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,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,所以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。[/p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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