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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:
说“赌”(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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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
shm2009
时间:
2011-10-31 14:22
标题:
说“赌”(转)
“嫖、赌、饮、荡、吹”,国人谓之“五毒”?而DB在“五毒”中名列第二,可见其“毒效”是何等厉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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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不清远古时人是否好赌,可能当时还没有出现货币,如果有DB的,也只是赌赌石头,赌赌牲口,都是在自己洞中庐外的范围内,断不会有以赌为生、以赌为业的人,也不会有因赌而用草绳上吊的人。可以说,DB只是生产力的发展、生产资料出现剩余的产物,并伴随着货币的出现而泛滥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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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DB发扬光大之后,无论古今中外,上至皇宫贵族,下至如鲁迅先生笔下的阿Q等最低贱的贫民都表现得那么兴趣盎然,不管有钱没钱都赌个天昏地暗。而当今四大赌城--拉斯维加斯、大西洋城、蒙地卡罗、澳门,都因为赌才风光无限,日进斗金。DC中善赌者喻为“赌神”,出手大方者谓之“豪客”,愿赌服输者称作“好汉”。许多大作家更把小说中DB的场面描写得波澜起伏、引人入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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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惜好赌者并非个个都是好汉,痛快刺激之下也有着数不尽的丑陋与阴暗,俗话说“十赌九骗”,只要下了DC,除了些出于某种目的存心要输钱的外,没有人是不想赢钱的,为了赢就会想出各种把戏,美其名曰“赌术”。结果是不懂“赌术”的人输给了懂“赌术”的人,输了钱的人到了走投无路的时候就会铤而走险——偷、抢、绑票,“身居方便者”则就地取材——贪、占、挪用。如此例子不胜枚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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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于禁赌令之出台,本人拍手称快,但免不了会有人认为此举实属小题大做——偶尔与亲戚朋友小赌怡情,只要不入DC,不赌大钱,亦无伤大雅。孰不知“千丈之堤,以蝼蚁之穴溃;百尺之屋,以突隙之烟焚。”但凡因赌而断送终身者,皆从小赌而起,直到泥足深插、身陷囹圄才追悔莫及。拙以为,公安内部人员以赌出事,虽为个人问题,但影响甚广,君不见马某、庄某等事件,足可作前车之鉴。更以为,禁赌令除规范个人行为外,还立足于防微杜渐,狠刹DB之歪风,正所谓要“慎初、慎微、慎独”。
作者:
sunnyclare001
时间:
2011-10-31 14:24
老人家都说吃喝嫖赌四样,前面三样都可以沾,但第四样碰都不能碰
作者:
kimi1120
时间:
2011-10-31 14:35
那风险太大 花费是倍增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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